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劳动争议 | (2020)湘1126民初226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远县教育局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08-31 |
2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16)湘1126民初59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宁远县教育局 | 154593 | 一、限被告宁远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人民币154593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4950元,由被告宁远县教育局负担4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12 |
3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91号 | 上诉人 | - | 117364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2.76元,由上诉人宁远县教育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8-31 |
4 | 其他 | (2014)永中法行终字第71号 | 第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宁远县舜陵镇湾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1-21 |
5 | 劳动争议 | (2014)宁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远县教育局 | 23691 | 一、由被告宁远县教育局给付原告Z某某生活费7448元、养老保险费16243元,合计23691元人民币,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宁远县教育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更多 | 2014-10-29 |
6 | 其他 | (2014)宁法民二初字第14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C某某,宁远县水市镇中心学校,宁远县教育局 | 52000 | 一、由被告C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6169.35元人民币,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如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被告宁远县水市镇中心学校承担9233.87元人民币(含已支付款)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100元,被告C某某承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更多 | 2014-09-05 |
7 | 其他 | (2014)宁法行初字第24号 | 第三人 | 被告: 宁远县人民政府 | 10000 | 维持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宁政决(2013)13号关于舜陵镇原官桥中学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远县舜陵镇湾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05 |
8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70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湖南省宁远县彩色印刷厂,宁远县教育局 | 28471.61 | 一、由被告宁远县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工伤保险金人民币28471.61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宁远县教育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4-02-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合同纠纷 | (2016)湘1126民初59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宁远县教育局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2016-06-13 | |
2 | -- | (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 被告 | 原告: O某某 被告: 宁远县双井圩完全小学,宁远县教育局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2013-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