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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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0)湘1126民初226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远县教育局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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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2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16)湘1126民初59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宁远县教育局
154593
一、限被告宁远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人民币154593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4950元,由被告宁远县教育局负担4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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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3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
-
11736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2.76元,由上诉人宁远县教育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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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31
4
其他
(2014)永中法行终字第71号
第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宁远县舜陵镇湾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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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1
5
劳动争议
(2014)宁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远县教育局
23691
一、由被告宁远县教育局给付原告Z某某生活费7448元、养老保险费16243元,合计23691元人民币,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宁远县教育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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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
6
其他
(2014)宁法民二初字第14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C某某,宁远县水市镇中心学校,宁远县教育局
52000
一、由被告C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6169.35元人民币,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如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被告宁远县水市镇中心学校承担9233.87元人民币(含已支付款)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100元,被告C某某承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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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
7
其他
(2014)宁法行初字第24号
第三人
被告:
宁远县人民政府
10000
维持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宁政决(2013)13号关于舜陵镇原官桥中学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远县舜陵镇湾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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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8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70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湖南省宁远县彩色印刷厂,宁远县教育局
28471.61
一、由被告宁远县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工伤保险金人民币28471.61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宁远县教育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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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6)湘1126民初59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宁远县教育局
宁远县人民法院
2016-06-13
2
--
(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被告
原告:
O某某
被告:
宁远县双井圩完全小学,宁远县教育局
宁远县人民法院
2013-0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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