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辛庆庆
913308036891206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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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宾港中路36号2幢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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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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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浙0822执恢597号
申请人
-
--
--
2020-06-19
2
合同纠纷
(2019)浙0822执134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浙0822执13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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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3
合同纠纷
(2019)浙0822民初1961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7-17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6)浙0822民初249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1,W某某2
被告:
国网浙江常山县供电公司,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衢州分院,X某某
737900
一、被告国网浙江常山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1、W某某2因近亲属W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138586.7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W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1、W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9元,减半收取5590元,由原告W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1、W某某2负担4054元,被告国网浙江常山县供电公司负担1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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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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