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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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11-1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19-11-22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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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13民初8533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利宏伟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54518 | 一、原告北京利宏伟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某某自二○一七年二月十日至二○一七年三月十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利宏伟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无需给付被告X某某二○一六年五月二日至二○一七年三月十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五万元;
三、原告北京利宏伟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被告X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四千五百一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北京利宏伟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利宏伟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X某某负担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