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宏伟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曹充
911101133271288587
21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张家务环村北街78-2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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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6-11-1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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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7)京0113民初853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利宏伟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54518
一、原告北京利宏伟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某某自二○一七年二月十日至二○一七年三月十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北京利宏伟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无需给付被告X某某二○一六年五月二日至二○一七年三月十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五万元; 三、原告北京利宏伟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被告X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四千五百一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北京利宏伟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利宏伟业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X某某负担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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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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