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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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7)津0103执恢10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7)津0103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5-22 |
2 | 其他 | (2015)西民二初字第420号 | 被告 | 被告: 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 59144.6 | 一、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人民公园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水费10095.1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人民公园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电费33049.5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人民公园五楼2014年度采暖费16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腾空五楼租赁房屋交还给原告天津人民公园;
五、驳回原告天津人民公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受理费12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2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西民三初字第1789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华州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 63973 | 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华州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款639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11.50元,由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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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返还纠纷 | 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6-02-1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返还纠纷 | 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5-11-04 | |
3 | 人民法院公告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15-04-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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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