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邓立军
91120103754802309M
500万元人民币
-
河西区徽州道(人民公园内)
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7)津0103执恢10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津0103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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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2
其他
(2015)西民二初字第420号
被告
被告:
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59144.6
一、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人民公园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水费10095.1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人民公园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电费33049.5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人民公园五楼2014年度采暖费16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腾空五楼租赁房屋交还给原告天津人民公园; 五、驳回原告天津人民公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受理费12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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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西民三初字第1789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华州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63973
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华州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款639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11.50元,由被告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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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返还纠纷
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6-02-1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返还纠纷
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5-11-04
3
人民法院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丁香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5-04-0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0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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