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丁纪东
913201020841816886
62.5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号B4幢10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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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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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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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
--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6-22
玄市监管案〔2020〕00222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3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2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05
--
5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他
--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09-06
〔2016〕苏0102执951号
6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他
--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5-10-30
〔2015〕鼓执字第0337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3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2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05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01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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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102民初655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2390000
一、被告Z某某、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G某某借款本金2390000元(其中28.5万元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72万元利息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4.5万元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4万元利息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0万元利息从2018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5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Z某某、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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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0102执95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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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5)玄商初字第145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C某某
被告:
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1250000
被告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J某某、C某某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交纳诉讼费16950、公告费300元,合计17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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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鼓民初字第507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甲
被告:
Z某某,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
1500000
一、被告Z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其中500000元自2014年8月13日起,其中300000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其中300000元自2015年1月19日起,其中200000元自2015年1月20日起,其中20万元自2015年1月30日起,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Z某某追偿。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被告Z某某、卡梅拉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归还本判决指定债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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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102民初655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8-11-26
2
借款合同纠纷
(2015)玄锁商初字第00080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南京鑫博颖儿童服饰有限公司,L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03-11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5)玄商初字第0145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C某某
被告:
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01-18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鼓民初字第0507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南京卡梅拉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5-09-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