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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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广州仁发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维莉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金沙路交叉口西南办公楼1705房(限办公用途)
登记机关: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经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并公示2015、2016年年度报告且两年或两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所指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广州红盾信息网、广州日报等媒体发布《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穗工商管〔2017〕240号),督促企业提交并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提示将对未报送2015、2016年年度报告且两年或两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进行清理,证明本局已发布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证据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及邮政专递寄件人底单,证明本局已通过邮政专用信函催促当事人补报年报,通过邮寄信函核查当事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情况。
证据三: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及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沙区市场和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第四批)有关工作的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
证据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异常名录公示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5、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在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
本局于2018年01月05日在广州市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广州红盾信息网发布《听证告知书》公告,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或申辩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或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4楼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90501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更多 | -- | --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2-07 | 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8〕40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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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4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 | -- |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03-22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7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16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