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仁发广告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曾维莉
914401015937256397
1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金沙路交叉口西南办公楼1705房(限办公用途)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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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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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广州仁发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维莉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金沙路交叉口西南办公楼1705房(限办公用途) 登记机关: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经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并公示2015、2016年年度报告且两年或两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所指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广州红盾信息网、广州日报等媒体发布《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穗工商管〔2017〕240号),督促企业提交并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提示将对未报送2015、2016年年度报告且两年或两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进行清理,证明本局已发布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证据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及邮政专递寄件人底单,证明本局已通过邮政专用信函催促当事人补报年报,通过邮寄信函核查当事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情况。   证据三: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及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南沙区市场和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第四批)有关工作的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   证据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异常名录公示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5、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在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   本局于2018年01月05日在广州市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广州红盾信息网发布《听证告知书》公告,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或申辩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或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4楼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90501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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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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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02-07
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8〕40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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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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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7-03-22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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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07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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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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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6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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