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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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5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20 | --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需支付申请人1494680元 | --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2-03-08 | 〔2020〕闽0481民初472号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6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9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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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5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20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6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9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9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5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1-07-13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0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0-10-10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13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19-10-30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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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闽0481执81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7-27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闽0481民初472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陈辉,福建省国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3934680 | 一、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D某某借款本金660000元,利息834680元(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9年12月27日),本息合计1494680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660000元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二、福建省国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C某某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D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80000元(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9年12月27日),本息合计1280000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97元,减半收取14498.5元,由C某某、福建省国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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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闽0481民初472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C某某,福建省国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