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辉
9135048106225564X4
2000万元人民币
-
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16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8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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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8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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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20
--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需支付申请人1494680元
--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2-03-08
〔2020〕闽0481民初472号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6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9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05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20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6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9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9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5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1-07-13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10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0-10-10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13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9-10-30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481执81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07-27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闽0481民初472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陈辉,福建省国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3934680
一、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D某某借款本金660000元,利息834680元(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9年12月27日),本息合计1494680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660000元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二、福建省国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C某某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D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80000元(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9年12月27日),本息合计1280000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97元,减半收取14498.5元,由C某某、福建省国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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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闽0481民初472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C某某,福建省国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0-03-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