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王乃民
91610303221300875P
1251.45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平安路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陕0303执138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陕0303执13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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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2
劳动争议
(2021)陕03民终51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H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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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3
劳动争议
(2021)陕民申435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H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1-02-23
4
劳动争议
(2020)陕03民终100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H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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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5
劳动争议
(2020)陕民申140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H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06-10
6
劳动争议
(2020)陕民申768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04-07
7
劳动争议
(2019)陕03民终152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H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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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8
劳动争议
(2018)陕03民终1562号
上诉人
-
6342.18
一、维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医疗费6342.18元。 三、撤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驳回L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若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L某某、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退还L某某、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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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9
劳动争议
(2018)陕0303民初2109号
其他
-
--
--
2018-10-30
10
劳动争议
(2018)陕03民终728号
被上诉人
-
1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H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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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1)陕0302民初86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