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祝玉中
91321081559306895T
1550万元人民币
-
仪征市陈集镇兴业路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5)仪民初字第1357号
原告
原告:
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7316.6
一、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双倍工资差额23572.48元。 二、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96.12元。 三、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2015年5月份工资748元。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更多
2015-09-24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5)仪民初字第01357号
原告
原告:
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7316.6
一、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双倍工资差额23 572.48元。 二、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 996.12元。 三、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2015年5月份工资748元。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更多
2015-09-2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苏10民终4421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2
2
--
(2023)苏10民终4421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27
3
--
(2023)苏1003民初742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扬州恒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10-11
4
劳动争议
(2019)苏1003民初645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扬州恒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19-10-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