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5)仪民初字第1357号 | 原告 | 原告: 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27316.6 | 一、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双倍工资差额23572.48元。
二、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96.12元。
三、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2015年5月份工资748元。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更多 | 2015-09-24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5)仪民初字第01357号 | 原告 | 原告: 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27316.6 | 一、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双倍工资差额23 572.48元。
二、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 996.12元。
三、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2015年5月份工资748元。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仪征市盛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更多 | 2015-09-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3)苏10民终4421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12 | |
2 | -- | (2023)苏10民终4421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27 | |
3 | -- | (2023)苏1003民初742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扬州恒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
4 | 劳动争议 | (2019)苏1003民初645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扬州恒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