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联盛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
张风平
91141125699100602W
500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省柳林县清河西路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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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5)民二终字第334号
被告
-
--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11-27
2
其他
(2013)吉民二初字第8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山西联盛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山西福裕选煤有限公司,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福裕化工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
1500000
一、山西联盛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727亿元; 二、山西联盛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其中,截至2015年4月30日的利息297806228.3元;2015年4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9.727亿元为计息本金,按年利率15.7%计算); 三、山西联盛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律师费150万元; 四、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山西福裕选煤有限公司、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福裕化工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公司及个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联盛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3943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西联盛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山西福裕选煤有限公司、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福裕化工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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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3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破产文书
--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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