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11民终1270号 | 被告 | - | 323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4元,由D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1122民初2292号 | 被告 | 原告: 莒县利通钢材经销处 被告: 日照孚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D某某 | 323552.91 | 一、被告S某某、D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莒县利通钢材经销处钢材款323552.91元;
二、被告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莒县利通钢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4元,由被告日照冠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