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正常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唐巨山
12330000470043750N
15000万元
四川省 湖北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更多(8)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共5类资质,分别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测绘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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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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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浙0326民初6035号
被告
原告:
武汉皓昌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平阳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37777.78
驳回原告武汉皓昌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40元,减半收取8870元,由武汉皓昌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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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2
--
(2020)新43民初15号
被告
原告:
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
本案按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0-09-07
3
--
(2017)浙0106民初1177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
被告: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9125600
驳回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428元,由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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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4
--
(2018)浙0102民催14号
申请人
-
--
宣告申请人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持有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311776、出票金额为叁仟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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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5
--
(2018)浙0102民初4312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被告: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舟山海宏港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98000
准许原告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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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6
--
(2016)浙0103民初548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
16000000
准许原告F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原告F某某减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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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7
--
(2018)浙0102民初3321号
其他
-
--
--
2018-06-29
8
--
(2018)浙01民辖终57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5-11
9
--
(2017)浙0106民初1114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
被告: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2017-11-29
10
--
(2015)杭下商初字第0048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15596150.68
一、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保证金14500000元。 二、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利息1096150.68元(暂计至2015年1月29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3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541元,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负担1150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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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05-12
2
公示催告
--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01-2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浙0502民诉前调6223号
被申请人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11-08
2
--
(2021)浙0102行初26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被告: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14
3
--
(2020)浙0326民初6035号
被告
原告:
武汉皓昌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平阳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1-0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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