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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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0)浙0326民初6035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皓昌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平阳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37777.78 | 驳回原告武汉皓昌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40元,减半收取8870元,由武汉皓昌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05 |
2 | -- | (2020)新43民初15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 -- | 本案按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0-09-07 |
3 | -- | (2017)浙0106民初1177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 被告: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9125600 | 驳回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428元,由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19-06-26 |
4 | -- | (2018)浙0102民催14号 | 申请人 | - | -- | 宣告申请人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持有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311776、出票金额为叁仟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负担 ...更多 | 2019-04-23 |
5 | -- | (2018)浙0102民初4312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被告: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舟山海宏港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98000 | 准许原告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担 ...更多 | 2018-09-13 |
6 | -- | (2016)浙0103民初5483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 | 16000000 | 准许原告F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原告F某某减半负担。 ...更多 | 2018-08-24 |
7 | -- | (2018)浙0102民初3321号 | 其他 | - | -- | -- | 2018-06-29 |
8 | -- | (2018)浙01民辖终57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5-11 |
9 | -- | (2017)浙0106民初11145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 被告: 浙江浙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2017-11-29 |
10 | -- | (2015)杭下商初字第0048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 15596150.68 | 一、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保证金14500000元。
二、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利息1096150.68元(暂计至2015年1月29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3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541元,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负担1150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水利部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杭州应用声学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更多 | 2016-02-0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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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 |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12 | |
2 | 公示催告 | -- |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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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3)浙0502民诉前调6223号 | 被申请人 | -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
2 | -- | (2021)浙0102行初265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被告: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民政府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14 | |
3 | -- | (2020)浙0326民初6035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皓昌至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平阳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