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空气天津滨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胡大明
91120116777334608X
37619.332571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渤海十二路95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6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6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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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你(单位)在我局2022年3月4日的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及文件材料存在11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项目的缺陷项,缺陷项如下:1、分析室使用的生产编号2014008电子天平,型号规格TDWS-A3温湿度表未粘贴校准标识。该行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三条;2、液态氧槽罐车(津CB7521)压力表,安全阀校准标识超过有效期。该行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四条;3、证书编号ZXNJW21083719温湿度表和证书标号ZXNJW20190576数显温湿度表校准证书中均无出厂编号信息,无法和现场设备对应。该行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二条;4、证书编号WXNJW20183719温湿度表湿度示值误差最大为-15。2%RH,不满足JJG205-2005机械式温湿度计检定规程要求。该行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条;5、企业部分变更未见变更记录,如医用氧(液态)检验原始记录(版本号为ALBH-RD-074)未见变更记录。该行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四十六条;6、变更申请表(MOC编码:2020-01)填写不完整,变更名称、执行日期未填写。该行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九条;7、偏差调查不充分,未见纠正预防措施,如编号2020-DEV-0304,2021-DEV-0422,企业评估无影响,未见CAPA措施。该行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四十九条;8、AP1239(CO2含量探点)企业现定3个月进行自校,该探点存在精度不准风险。该行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9、2022年3月1日17时38分至23时38分(共6小时)企业AIT6113O2浓度探点显示为98。3%(低于标准99。5%),未见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该行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五十条;10、企业部分规程存在漏洞,如ALBH-SOP-121N文件名称为F01空气过滤器维护作业指导书中未规定该过滤器日常检查频率。该行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三款;11、在线分析仪位于室外,该设备缺乏有效的权限使用控制。该行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四条。2022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闫中玺、生产负责人丛茂毅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质量负责人闫中玺、生产负责人丛茂毅和相关工作人员认可检查中发现的全部缺陷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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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警告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04-18
津药监(一办)罚〔2022〕2号
2
安全生产类违法
其他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20000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2-03-29
(津)应急罚〔2022〕总-2-003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津0116执1267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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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2
仲裁程序案件
(2021)京04民特67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天津市瑞德赛恩水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瑞德赛恩水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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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3
其他
(2021)津03执732号
申请人
-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72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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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4
劳动争议
(2017)津0116民初2769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液化空气天津滨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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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S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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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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