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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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不在岗,且人员均不是中标单位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转包(劳务工程不是中铁六局签订);2.劳务公司涉嫌无资质承揽工程(基坑支护、模架安拆)3.监理单位人员未按投标文件要求配备,总监变更手续不全 ...更多 | 对项目经理和总监通报批评,并分别记不良记录一次,时限六个月;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市通报批评,时限六个月。 ...更多 | -- |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7-20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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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宿水审批﹝2024﹞11号 | 关于经开区产业大道西延工程(S306西延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一、本项目起点位于现状鞋城三路与磬云南路交口处,向西穿越京台高速后,沿刘合村南侧布线,跨越宿蒙河及西牛沟后向西北延伸,作为站前路衔接宿州西站站前广场,路线全长约 3.50km。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等。总占地面积28.91hm2,其中永久占地17.61hm2,临时占地11.30hm2。本项目总挖方63.83万m3,总填方60.93万m3,借方16.02万m3,余方18.92万m3。项目总投资为7.79亿元,其中土建投资约4.17亿元。项目拟于2024年1月开工,计划2025年12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8.91hm2。各类施工活动应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破坏地表植被和倾倒弃土(渣)。 三、同意本项目自K0+000至K0+850标段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K0+850至K3+450标段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二级标准。水土流失防治综合目标值为:①水土流失治理度93%;②水土流失控制比1.16;③渣土防护率96%;④表土保护率93%;⑤林草植被恢复率95.5%;⑥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五、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第三条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本项目总占地28.91hm2,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应缴23.128万元。 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按规定及时向宿州市水利局和埇桥区水利局补报已实施时段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并在接下来每季度第一个月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报,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编制监测总结报告。 七、在工程建设期间,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八、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九、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更多 | 2024-04-16 | 2027-04-16 | 宿州市水利局 | |
2 | 宿水审批﹝2024﹞10号 | 关于淮宿蚌城际铁路宿州西站连接线(G344西延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一、本项目起点位于现状南二环与拂晓大道交叉处,沿规划线位布设,向西与现状宿蒙公路、现状京台高速交叉,跨越西牛沟后,向西南方向前进,然后下穿淮宿蚌城际铁路,终点衔接现状西三环路,路线全长约3.86km。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管线综合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等。总占地面积29.81hm2,其中永久占地20.52hm2,临时占地9.29hm2。本项目总挖方66.35万m3,总填方59.55万m3,借方11.80万m3,余方18.60万m3。项目总投资为7.75亿元,其中土建投资约5.43亿元。项目拟于2024年2月开工,计划2026年1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9.81hm2。各类施工活动应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破坏地表植被和倾倒弃土(渣)。 三、同意本项目自K0+000至K0+620标段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K0+620至K3+862.248标段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二级标准。水土流失防治综合目标值为:①水土流失治理度92.7%;②水土流失控制比1.30;③渣土防护率95.7%;④表土保护率92.7%;⑤林草植被恢复率95.5%;⑥林草覆盖率15.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五、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第三条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本项目总占地29.8085hm2,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应缴23.8468万元。 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按规定及时向宿州市水利局和埇桥区水利局补报已实施时段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并在接下来每季度第一个月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报,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编制监测总结报告。 七、在工程建设期间,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八、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九、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更多 | 2024-04-16 | 2027-04-16 | 宿州市水利局 | |
3 | 用字第3413022024XS000249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普通 | 2024-03-04 | 2027-03-04 |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 | STD202403010008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人民路南延工程】人民路南延工程的许可 | 2024-03-04 | 2099-12-31 |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5 | 宿开建消验字﹝2023﹞第014号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 站房、罩棚 | 2023-08-15 | 2099-12-31 | 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6 | 皖交通厅3400000072308160000480 |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涉及路产损失的) | 宿州交通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穿越G1516盐洛高速公路K379+044m公里处修建公路审批 ...更多 | 2023-08-16 | 2024-08-15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 |
7 | 341300015240301000038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 【人民路南延工程】人民路南延工程的许可 | 2024-03-04 | 2099-12-31 |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 | 埇住建验字﹝2023﹞第033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黄淮海(宿州)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 | 2023-12-19 | 2099-12-31 |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州市埇桥区城市管理局) | |
9 | 皖林地审﹝2023﹞509号 |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准予许可使用林地(备注:以缴费并实际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为准) | 2023-12-29 | 2025-12-28 | 安徽省林业局 | |
10 | 341300017231120000035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 【宿州市宿州站涉铁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纺织路上跨京沪铁路立交)】宿州市宿州站涉铁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纺织路上跨京沪铁路立交)的许可 ...更多 | 2023-11-19 | 2099-12-31 |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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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皖1302执430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皖1302执430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2-01 |
2 | 合同纠纷 | (2020)皖13民终2639号 | 被告 | - | 2057500 | 本案按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0元,减半收取1163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8-30 |
3 | 合同纠纷 | (2018)皖1302民初9457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交通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96336.34 | 一、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涉案工程款2096336.34元;
二、被告宿州交通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万元,由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09 |
4 | 保险纠纷 | (2017)皖1302民初9189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宿州骏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 | -- | 一、被告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莲藕损失款、鉴定费、违约金等损失共计51408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对被告宿州骏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4元,由被告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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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皖1322民初5354号 | 其他 | - | 萧县人民法院 | 2023-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