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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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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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0

裁判文书 9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726民初579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Z某某,石门县公安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38084.23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J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6595.29元及财产(手机)损失500元,合计7095.29元; 二、被告石门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J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30988.94元;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90元,被告石门县公安局负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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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726民初58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Z某某,石门县公安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125726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S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27443.56元; 二、被告石门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S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98282.44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被告石门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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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726民初57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Z某某,石门县公安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225902.62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M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53256.25元; 二、被告石门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M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172646.37元; 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2572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344元,被告石门县公安局负担2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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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726民初57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石门县公安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101031.1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L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22704.9元; 二、被告石门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L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78326.2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0元,被告石门县公安局负担1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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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5
其他
(2021)湘0723行初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10000
被告石门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H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石门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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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6
其他
(2020)湘0723行初190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10000
撤销被告石门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石公(楚)决字[2020]第020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石门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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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7
其他
(2020)湘行申917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11-16
8
其他
(2020)湘07行终121号
被上诉人
-
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100元,均由上诉人印道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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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9
其他
(2020)湘0723行初4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10000
一、撤销石门县公安局作出的石公(易)决字[2019]第0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石门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Q某某的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门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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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10
其他
(2020)湘07行终69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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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开庭公告 6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处罚
(2023)湘0723行初5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澧县人民法院
2023-06-16
2
行政处罚
(2023)湘0723行初2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澧县人民法院
2023-04-10
3
行政处罚
(2023)湘0723行初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澧县人民法院
2023-03-20
4
行政处罚
(2022)湘0723行初15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澧县人民法院
2023-02-17
5
行政许可
(2022)湘0723行初16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澧县人民法院
2023-02-15
6
行政处罚
(2022)湘0723行初15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澧县人民法院
2022-12-26
7
行政处罚
(2022)湘0723行初13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澧县人民法院
2022-11-15
8
行政处罚
(2022)湘0723行初9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澧县人民法院
2022-07-07
9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2021)湘0723行初12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石门县人民政府
澧县人民法院
2022-03-16
10
其他
(2022)湘07行终26号
被上诉人
-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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