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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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579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Z某某,石门县公安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 38084.23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J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6595.29元及财产(手机)损失500元,合计7095.29元;
二、被告石门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J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30988.94元;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90元,被告石门县公安局负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8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58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Z某某,石门县公安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 125726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S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27443.56元;
二、被告石门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S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98282.44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被告石门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8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577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Z某某,石门县公安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 225902.62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M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53256.25元;
二、被告石门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M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172646.37元;
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2572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344元,被告石门县公安局负担2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8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湘0726民初57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石门县公安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 | 101031.1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L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22704.9元;
二、被告石门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L某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78326.2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0元,被告石门县公安局负担1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8 |
5 | 其他 | (2021)湘0723行初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 10000 | 被告石门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H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石门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24 |
6 | 其他 | (2020)湘0723行初190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 10000 | 撤销被告石门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石公(楚)决字[2020]第020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石门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24 |
7 | 其他 | (2020)湘行申917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11-16 |
8 | 其他 | (2020)湘07行终121号 | 被上诉人 | - | 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100元,均由上诉人印道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08 |
9 | 其他 | (2020)湘0723行初4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 10000 | 一、撤销石门县公安局作出的石公(易)决字[2019]第0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石门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Q某某的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门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23 |
10 | 其他 | (2020)湘07行终69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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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2023)湘0723行初57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 澧县人民法院 | 2023-06-16 | |
2 | 行政处罚 | (2023)湘0723行初27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 澧县人民法院 | 2023-04-10 | |
3 | 行政处罚 | (2023)湘0723行初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 澧县人民法院 | 2023-03-20 | |
4 | 行政处罚 | (2022)湘0723行初15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 澧县人民法院 | 2023-02-17 | |
5 | 行政许可 | (2022)湘0723行初16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 澧县人民法院 | 2023-02-15 | |
6 | 行政处罚 | (2022)湘0723行初15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 澧县人民法院 | 2022-12-26 | |
7 | 行政处罚 | (2022)湘0723行初13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 澧县人民法院 | 2022-11-15 | |
8 | 行政处罚 | (2022)湘0723行初90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 | 澧县人民法院 | 2022-07-07 | |
9 |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 (2021)湘0723行初121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石门县公安局,石门县人民政府 | 澧县人民法院 | 2022-03-16 | |
10 | 其他 | (2022)湘07行终26号 | 被上诉人 | - |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