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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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1)皖0303民初2953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三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蚌埠市金玉融华工艺品有限公司,胡子文,H某某,H某某 | 14734434.81 | 一、被告蚌埠市金玉融华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三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14734434.81元;
二、被告H某某、H某某、H某某对蚌埠市金玉融华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51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104元,由被告蚌埠市金玉融华工艺品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31 |
2 | 其他 | (2017)苏10民辖终356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1-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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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1)皖0303民初2953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三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蚌埠市金玉融华工艺品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H某某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
2 | 其他 | (2017)苏1023民初4056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2018-05-21 | |
3 | 其他 | (2017)苏1023民初4056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2017-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