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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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见处罚结果 | 案情摘要: 2016年5月17日,根据市民举报反映,当事人奉化市肖王庙镇自来水厂与萧奉路1幢3室的住户沈夫国之间存在供水用水关系,2014年6月13日中午,当事人擅自对该用户停止供水,至同年7月9日恢复供水,当事人擅自停止供水共计28天。该违法事实在编号为(2015)浙商提字第9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 被罚人名称:奉化市肖王庙镇自来水厂 法定代表人:胡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10000元 案件名称:擅自停止供水 决定书文号:(2016)奉行五决字第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19 ...更多 | 10000 | 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 2016-07-19 | 〔2016〕奉行五决字第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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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浙商提字第92号 | 被申请人 | - | 11200 | 一、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和奉化市人民法院(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
二、肖王庙水厂赔偿S某某经济损失10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肖王庙水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9-25 |
2 | 其他 | (2015)浙商提字第92号 | 被申请人 | - | 11200 | 一、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和奉化市人民法院(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
二、肖王庙水厂赔偿S某某经济损失10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肖王庙水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5-09-25 |
3 | 合同纠纷 | (2014)浙甬商终字第995号 | 被上诉人 | - | 11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0-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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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浙甬商终字第00995号 | 其他 | -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