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自来水厂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胡达
9133028314489383XC
100万元人民币
-
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永丰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7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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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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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见处罚结果
其他
案情摘要:    2016年5月17日,根据市民举报反映,当事人奉化市肖王庙镇自来水厂与萧奉路1幢3室的住户沈夫国之间存在供水用水关系,2014年6月13日中午,当事人擅自对该用户停止供水,至同年7月9日恢复供水,当事人擅自停止供水共计28天。该违法事实在编号为(2015)浙商提字第9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 被罚人名称:奉化市肖王庙镇自来水厂 法定代表人:胡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10000元 案件名称:擅自停止供水 决定书文号:(2016)奉行五决字第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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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奉化市城管执法局
2016-07-19
〔2016〕奉行五决字第1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5)浙商提字第92号
被申请人
-
11200
一、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和奉化市人民法院(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 二、肖王庙水厂赔偿S某某经济损失10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肖王庙水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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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5
2
其他
(2015)浙商提字第92号
被申请人
-
11200
一、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终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和奉化市人民法院(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 二、肖王庙水厂赔偿S某某经济损失10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肖王庙水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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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5
3
合同纠纷
(2014)浙甬商终字第995号
被上诉人
-
11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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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4)浙甬商终字第00995号
其他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