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森聚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刘刚
91530111MA6K98M4XJ
5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中林建材城B区9幢22、23、2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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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53011103201612190019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市场准入
2016-12-19
2099-12-31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官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2299 号
新标准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十万元
2017-09-22
2099-12-31
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
3
旧标准
--
不详
--
2099-12-31
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云0102民初6441号
原告
原告:
昆明森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1008000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森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4000元,并支付以352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以151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计4420元,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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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云0102民初6440号
原告
原告:
昆明森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5829946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森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4973元,并支付以1144983.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以1769989.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20元,减半收取计15060元,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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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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