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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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30111032016121900191 | 营业执照 | 市场准入 | 2016-12-19 | 2099-12-31 |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官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2299 号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十万元 | 2017-09-22 | 2099-12-31 | 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 | |
3 | 空 | -- | 不详 | -- | 2099-12-31 | 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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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云0102民初6441号 | 原告 | 原告: 昆明森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 1008000 |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森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4000元,并支付以352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以151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计4420元,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1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云0102民初6440号 | 原告 | 原告: 昆明森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 5829946 |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森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4973元,并支付以1144983.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以1769989.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20元,减半收取计15060元,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