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杨春民
91532526077649748P
3641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人民路南段福地半岛一期加州湾5-1至5-10号商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60项招标公告四库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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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26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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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34948384
(2024)云25执242号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3

信用中国 2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弥水许﹝2020﹞6号
新标准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弥勒市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报来的《弥勒市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经收到,现批复如下: 一、弥勒市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弥勒市东风片区,行政区划隶属于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局管辖。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3°24′47.7″,纬度24°20′14.028″。项目规划分布于弥勒市东风片区,集中于东风普龙村西东侧临326国道,北临弥勒南连接线,南侧面紧龙腾路,东侧为弥勒高铁站,周边规划道路畅通,交通便利。 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14.66hm2,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是综合交通枢纽包括:扩建站房8500m2、交通枢纽调度指挥中心7333m2、综合服务设施及便民服务设施14594m2、项目配套服务设施9121m2、配套道路14063m2、站前广场至核心区连接道路24960m2,农村物流中心3000m2。;二是功能配套设施包括:加油站充电综合服务区4078m2、智慧交通及标识标牌系统1项。 二、《方案报告书》编制内容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编制目的明确,依据充分,内容较全面,基本达到有关规范要求。 三、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建设区扰动范围。 四、同意本方案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 五、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采取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 六、同意本方案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和监测点的布设。 七、同意《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 八、在工程建设生产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认真抓好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避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二)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时开展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弥勒市水务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依法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工程的建设规模、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及时组织对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并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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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2099-11-30
弥勒市水务局
2
云环审﹝2017﹞33号
旧标准
--
关于云南省红河州弥勒通用机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99-12-31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3
弥水许﹝2021﹞11号
新标准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弥勒市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弥勒市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受理,项目代码:2020-532504-54-03-038559。根据相关规定,本机关委托弥勒市水利学会进行了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弥勒市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弥勒市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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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2099-12-31
弥勒市水务局
4
弥水许﹝2020﹞28号
新标准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准予弥勒市城南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20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弥勒市城南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9月2日依法受理。项目代码:2020-532504-78-01-044750。根据相关规定,本机关委托弥勒市水利学会进行了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弥勒市城南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弥勒市城南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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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2099-12-31
弥勒市水务局
5
﹝弥勒税﹞许准字﹝2019﹞第﹝10004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百万元
2019-05-31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
6
地字第53250420230017号
新标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弥勒市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加油站充电综合服务区湖东加油站
2023-07-19
2025-07-19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7
建字第弥勒市202400011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弥勒市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加油站充电综合服务区湖东加油站
2024-04-09
2025-04-09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8
弥水许﹝2021﹞37
新标准
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弥勒市东风片区整体 城镇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变更报告书的批复
你单位于2021 年7 月2 日向本机关提交弥勒市东风片区整 体城镇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的申请,项目 代码为2016-532526-78-01-255809,本机关于2021 年7 月2 日 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弥勒市水利学会对《弥勒市东风片区整 体城镇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 并提出了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弥勒市东风片区整体城镇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 项目”)位于弥勒市东风片区,行政区划隶属于弥勒市东风农场 管理局管辖。2015 年8 月29 日,弥勒市水务局以《弥勒市水务 局关于弥勒市东风片区整体城镇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2 - 书的批复》(弥水复〔2015〕23 号)批复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保 持方案。在后续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受金 融贷款政策调整影响,融资贷款难,导致建设资金短缺,不足 以支撑项目按原规划进行建设,同时受道路用地报批时序影响, 导致项目整体布局及建设内容较原方案发生了变化,致使项目 征占地面积、土石方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等发生变化。 项目表土剥离减少了55.64%,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了增加 了144.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 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 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 号)及有关规定,建 设单位委托云南今禹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报了《变更报告 书》。 二、变更后,本项目总占地面积76.68hm2,均为永久占地。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分为道路基础设施(包括1 号路、3 号路、5 号路)及便民设施(包括便民服务设施、游客中心、广场及停 车场)。其中:1 号路起于东风韵景观大道交叉口,止于弥勒南 连接线,总占地40.57hm2;3 号路起于昆河公路,道路跨越甸 溪河、下穿云桂铁路箱涵,止于1 号路,总占地7.07hm2;5 号 路(东风韵景观大道)起于葡萄观光大道,向东延伸,在 K2+603.285 处下穿石锁高速公路, 止于1 号路, 总占地 24.44hm2;便民服务设施位于弥勒火车站北侧,总建筑面积为 7282.07m2,全部为地上建筑面积,容积率为0.95,建筑密度为 - 3 - 41.48%,绿化率为6.97%,机动车室外停车位5 个,中心地理 坐标为东经103.4172563° , 北纬24.3441702° , 总占地面积 0.76hm2;游客中心位于弥勒火车站东北侧,便民服务设施东侧, 总建筑面积为2960.29m2,全部为地上建筑面积,容积率为1.52, 建筑密度为65.25%,绿化率为10.16%,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103.4187115°,北纬24.3446146°,占地面积0.19hm2;广场及停 车场位于弥勒火车站东侧,总共布设停车位163 个,绿化 0.40hm2,绿化率为10.96%。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经纬度: 103.4183342°,北纬24.3431084°,占地面积3.65hm2。 三、《变更报告书》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 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 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 准的要求。 四、基本同意变更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 76.68hm2。 五、基本同意《变更报告书》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经预测,本项目扰动区域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为主,因工程建 设将扰动原地表面积为76.68hm2,损毁植被面积为7.19hm2。施 工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为76.68hm2,自然恢复期可能造成 的水土流失面积为31.94hm2。项目区在预测时段内水土流失预 测总量为24003.64t,原生水土流失量为2712.65t,新增水土流 失量为21549.32t。 - 4 -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变更后, 主要设计措施布局如下: (一)主体已实施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6.09 万m3,雨水管网14594.73m,挡 土墙排水沟235.00m,填方坡脚排水沟4009.59m,土质碎落台 截水沟360.00m,挖方堑顶截水沟434.40m,d300 钢筋混凝土 排水管40m,急流槽60.10m,开挖及回填边坡防护18.28hm2(填 方植草防护2699.00m,填方三维网植草护坡1468m,挖方植草 护坡4044.40m,挖方三维网植草护坡618.20m,拱形骨架护坡 1316.00m,衬砌拱护坡2944.3m,网格护坡15191.00m2)。 (二)按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已实施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措施: 1、工程措施:盖板边沟5579.19m,d300 钢筋混凝土排水 管68m,排水沟654m。 2、植物措施:景观绿化13.66hm2,其中:1 号道路(含互 通立交)绿化7.33hm2,3 号路绿化0.48hm2,5 号路绿化5.38hm2, 便民服务设施绿化0.05hm2,游客中心绿化0.02hm2,广场及停 车场绿化0.40hm2。 3、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14097m,临时拦挡2024m,临 时覆盖32220m2,临时沉砂池15 口。 (三)本次变更新增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 植物措施:撒草绿化2.38hm2。 - 5 -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 监测点的布设。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依据、原则和方法。本 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8746.59 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完成具有 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3164.08 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 5582.54 万元(按原批复水保方案已完成水土保持投资5496.40 万元,本次变更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86.11 万元)。 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费3481.93 万元,植物措施费 5053.45 万元,临时工程费115.22 万元,独立费用41.37 万元(监 理由主体工程代管,监测费13.87 万元),基本预备费0.94 万元, 水土保持补偿费53.68 万元。 本次变更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86.11 万元:无工程措施 费;植物措施费10.86 万元,临时工程费0.21 万元,独立费用 20.42 万元(其中监测费13.87 万元),基本预备费0.94 万元, 水土保持补偿费53.68 万元。 九、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 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 林草覆盖率23%。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 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 6 - 十一、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区的水土保持工作,按照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 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 (二)依法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 施自主验收,并向弥勒市水务局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 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及批复、 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 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 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 十三、《弥勒市水务局关于弥勒市东风片区整体城镇化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弥水复〔2015〕23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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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2099-12-31
弥勒市水务局
9
弥环发﹝2020﹞78号
新标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关于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弥勒市城南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同意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述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2020-10-12
2099-12-31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10
核字第弥勒市202200018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弥勒市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2022-05-27
2099-12-31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云2504执210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弥勒市祺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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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2
合同纠纷
(2020)云2504执243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弥勒市祺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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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3
追偿权纠纷
(2021)云2504执217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弥勒市顺程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普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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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4
执行异议之诉
(2021)云2504民初2249号
被告
-
--
不得追加原告M某某作为(2020)云2504执243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原告M某某不向被告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40000元的支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1)云25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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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5
其他
(2021)云2504民初1890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D某某,C某某,L某某
被告:
云南弥勒市红人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市德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2111335.26
一、由被告弥勒市德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尚欠原告W某某的工程款791581.60元,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由第三人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1306305.66元(含税)范围内对原告W某某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448元,减半收取计672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50元,由被告弥勒市德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负担6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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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6
合同纠纷
(2021)云2504民初1178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源广达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北拓宇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重庆源广达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20元,减半收取计16760元,由重庆源广达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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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7
合同纠纷
(2021)云2504民初1177号
被告
原告:
石林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北拓宇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石林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24元,减半收取计18862元,由石林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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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8
其他
(2020)云25民终2046号
上诉人
-
828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4元,由H某某承担6042元,由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邑小镇管理处、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60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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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9
其他
(2020)云2504民初142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邑小镇管理处,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0194.63
一、由被告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邑小镇管理处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伤后合理损失200194.63元。 二、由被告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赔偿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4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8951元,二被告负担3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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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开庭公告 4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云2504民初3468号
被告
原告:
红河珈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M某某,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龙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B某某,Y某某,江苏龙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4-01-11
2
--
(2023)云2504民初3468号
被告
原告:
红河珈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M某某,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龙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B某某,Y某某,江苏龙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4-01-11
3
--
(2023)云2504民初3468号
被告
原告:
红河珈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M某某,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龙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B某某,Y某某,江苏龙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4-01-11
4
--
(2023)云2504民初3468号
被告
原告:
红河珈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M某某,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3-11-30
5
--
(2023)云2504民初3468号
被告
原告:
红河珈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煜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M某某,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3-11-30
6
--
(2023)云2504民初3467号
被告
原告:
云南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3-11-29
7
--
(2023)云2504民初3467号
被告
原告:
云南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3-11-29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云2504民初2993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源广达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北拓宇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A某某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3-10-19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云2504民初2993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源广达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北拓宇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A某某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3-10-19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云2504民初2049号
被告
原告: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弥勒市西三镇弥勒寺,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弥勒市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弥勒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弥勒市弥勒寺管理委员会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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