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七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贾东华
913707855667053768
206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柏城镇驻地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1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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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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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建设项目管理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类
违反环评内容
对其进行罚款
--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密分局
2019-11-11
高环罚〔2019〕174号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高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1439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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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密市国家税务局
2
(高)登记内变字[2016]第000551号
旧标准
--
建筑保温工程施工,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销售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内外墙腻子涂料。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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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高环审表字﹝2020﹞91号
新标准
关于高密市七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用外墙用EPS保温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2020-04-01
2099-12-31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密分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2)鲁02民终10921号
上诉人
-
--
一、维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驳回被上诉人李某一审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79元,由李某负担172元,由王某、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由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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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0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2)鲁0281执4353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L某某依据(2022)鲁028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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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0)鲁0281执420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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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4
劳动争议
(2020)鲁0281执186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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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鲁0281执3942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0281执394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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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0)鲁02民终1681号
被上诉人
-
15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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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8)鲁0281民初1084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W某某,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七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494031
一、被告W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救护车费、复印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919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高密市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8元、鉴定费2080元,合计1325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358元,被告W某某、被告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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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8
侵权责任纠纷
(2018)鲁0281民初944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S某某,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七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84457.81
一、被告S某某赔偿原告M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4457.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高密市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1515元,被告S某某、被告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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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8)鲁0281民初943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七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86546.78
一、被告S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6546.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高密市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069元,被告S某某、被告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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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18)鲁0281民初828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七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10000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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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高密市七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07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高密市七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青岛岚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胶州市人民法院
2022-0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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