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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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川1123民初21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W某某,四川省炒花甘露茗茶有限公司 | 135677.4 |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67838.7元,此款直接支付给原告W某某49838.7元,支付给被告W某某18000元;
二、被告四川省炒花甘露茗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67838.7元,扣减已经垫付的42600元,还应赔付25238.7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620元,被告X某某和被告四川省炒花甘露茗茶有限公司各负担20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16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川1123民初21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W某某,四川省炒花甘露茗茶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 2018-04-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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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川1123民初21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W某某,四川省炒花甘露茗茶有限公司 | 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18-05-16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8)川1123民初21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W某某,四川省炒花甘露茗茶有限公司 | 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18-02-26 | |
3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8)川1123民初21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X某某,四川省炒花甘露茗茶有限公司 | 犍为县人民法院 | 2018-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