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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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726021 | (2024)鲁0781执116号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1-05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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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707814939054132001W | 排污许可证 | 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环境台账记录等 | 2021-07-20 | 2026-07-19 |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 |
2 | (鲁)JZ安许证字﹝2018﹞071074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2018-09-06 | 2024-08-18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D237122219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 批准从事建筑业企业经营业务 | 2024-01-03 | 2029-01-03 | 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4 | 91370781493905413220230331 | 营业执照 | 变更营业执照 | 1990-12-08 | 2040-12-08 | 青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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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0781执保1685号 | 被申请人 | - | 2552976.11 |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552976.11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3-05-19 |
2 | -- | (2023)鲁0781执保1659号 | 被申请人 | - | 13888834.7 |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3888834.7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3-05-18 |
3 | -- | (2023)鲁0781执保1613号 | 被申请人 | - | 182111.32 |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82111.32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431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3-05-18 |
4 | -- | (2023)鲁0781执保1309号 | 被申请人 | - | 856777.94 |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856777.9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4804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3-04-23 |
5 | 其他 | (2018)鲁0781民初5926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G某某,J某某,C某某,J某某,G某某,J某某,C某某 被告: 青州市公路局,青州市交通运输局,G某某,W某某,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鼎诺工程有限公司 | 1464199.6 | 一、被告G某某赔偿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交通费662818元的10%,即6628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G某某支付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交通费662818元的10%,即6628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7.20元,减半收取计7043.60元,由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负担5633.60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705元,被告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22 |
6 | 其他 | (2018)鲁0781民初5926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G某某,J某某,C某某,J某某,G某某,J某某,C某某 被告: 青州市公路局,青州市交通运输局,G某某,W某某,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鼎诺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撤回对被告W某某的起诉。 | 2019-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