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诺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李万新
913707814939054132
2150万元人民币
-
青州市尧王山西路1037号
山东鼎诺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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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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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726021
(2024)鲁0781执116号
青州市人民法院
2024-01-05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707814939054132001W
新标准
排污许可证
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环境台账记录等
2021-07-20
2026-07-19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2
(鲁)JZ安许证字﹝2018﹞071074
新标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2018-09-06
2024-08-18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D237122219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批准从事建筑业企业经营业务
2024-01-03
2029-01-03
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
9137078149390541322023033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变更营业执照
1990-12-08
2040-12-08
青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781执保1685号
被申请人
-
2552976.11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552976.11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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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2
--
(2023)鲁0781执保1659号
被申请人
-
13888834.7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3888834.7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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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3
--
(2023)鲁0781执保1613号
被申请人
-
182111.32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82111.32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431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2023-05-18
4
--
(2023)鲁0781执保1309号
被申请人
-
856777.94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856777.9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4804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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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5
其他
(2018)鲁0781民初5926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G某某,J某某,C某某,J某某,G某某,J某某,C某某
被告:
青州市公路局,青州市交通运输局,G某某,W某某,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鼎诺工程有限公司
1464199.6
一、被告G某某赔偿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交通费662818元的10%,即6628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G某某支付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交通费662818元的10%,即6628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7.20元,减半收取计7043.60元,由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负担5633.60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705元,被告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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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6
其他
(2018)鲁0781民初5926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G某某,J某某,C某某,J某某,G某某,J某某,C某某
被告:
青州市公路局,青州市交通运输局,G某某,W某某,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鼎诺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J某某、G某某、C某某、J某某撤回对被告W某某的起诉。
2019-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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