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许金娥
91520100622201739A
20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街道办事处红岩路78号富华松竹苑A-4栋负一层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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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520100622201739A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06-04-05
2099-12-31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黔0103民初833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
被告:
Z某某,贵州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5280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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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2
所有权纠纷
(2014)筑民一终字第1592号
上诉人
-
17542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Y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阳业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各自赔偿Y某某经济损失15542元;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阳业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各自赔偿Y某某租房经济损失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9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5659元,由贵阳业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29.5元,C某某负担28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贵阳业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9元,C某某负担6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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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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