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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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20100622201739A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06-04-05 | 2099-12-31 |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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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黔0103民初833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 被告: Z某某,贵州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5280 |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0-12-14 |
2 | 所有权纠纷 | (2014)筑民一终字第1592号 | 上诉人 | - | 17542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Y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阳业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各自赔偿Y某某经济损失15542元;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阳业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各自赔偿Y某某租房经济损失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9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5659元,由贵阳业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29.5元,C某某负担28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贵阳业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9元,C某某负担6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