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李权
91230208MA1AX9AC4H
26411.28万元人民币
-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齐富路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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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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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8

裁判文书 5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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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允许无营运证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其他
处以罚款壹万
10000
富裕县交通运输局
2022-02-10
黑0216交罚〔2022〕25号

信用中国 1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黑国土资许准字〔2018〕第454号
旧标准
--
建设用地预审
--
--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
/
新标准
/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梅里斯生物质热电联产
2022-04-27
2027-04-26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3
JY22302080023704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2-09-19
2027-09-05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4
— —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变更后内容:北京九洲电气有限责任公司:100%;
2019-07-31
2099-12-31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齐环行审﹝2021﹞2号
新标准
关于九洲环境梅里斯区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11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九洲环境梅里斯区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11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1-01-05
2026-01-05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6
黑水保许可﹝2020﹞15号
新标准
省水利厅关于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梅里斯区1×40MW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5月10日提出的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梅里斯区1×40MW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我厅于5月10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梅里斯区1×40MW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一期)位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境内。本项目为新建工程,建设工期为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工程总占地面积10.45公顷,土石方总量13.74万立方米,其中挖方总量6.62万立方米,填方总量7.12万立方米(其中借方0.50万立方米)。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0.45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方案水土保持总投资189.83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25397.60元(计费面积104498平方米)。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告知梅里斯达翰尔族区水务局。 (二)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7〕23号)有关规定,应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利综合事业中心依法负责征收。 (六)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要求,在投产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备。 四、有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齐齐哈尔市水务局和梅里斯达翰尔族区水务局应加强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表土市政绿化、后期厂区覆土绿化等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应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五、关于生产建设单位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规定 按照《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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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2099-12-31
黑龙江省水利厅
7
齐环行审〔2019〕84号
新标准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
2019-08-06
2099-12-31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8
齐水审批[2019]19号
新标准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梅里斯区1×40MW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齐齐哈尔市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梅里斯区1×40MW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
2019-12-02
2099-12-31
齐齐哈尔市水务局
9
梅环行审﹝2020﹞15号
新标准
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热网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热网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公示和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地点位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生物质热电厂至城区换热站,新建供热管线及换热站均位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总体规划所拟定的待建城区范围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4558米一级热网管线,涉及管径DN1000-DN400,并利用原有6座锅炉房建筑物、安装换热机组,新建6座换热站。项目总投资58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在采取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管理,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保证施工期产生的噪声、粉尘、废水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施工期结束后需做好植被恢复和地面硬化工作,防止发生水土流失。 2、施工扬尘和焊接烟尘采取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定期洒水等;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尽量使用先进设备,加强管理和维护。 3、施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降低人为噪声影响,建立临时声屏障等措施;运营期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加装减震垫、墙面内侧安装吸声材料、采用隔声门等。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 4、施工废水和供热管道试压排水经废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 5、施工期土石方和管道开挖产生的污泥统一调配管理,不单独设置弃土场;废弃管道及保温材料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6、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防沙治沙和水土保持措施,搞好生态恢复和生态改善工作,做好绿化和防沙治沙工作。项目管道敷设完毕后,进行土方回填恢复原貌,占用绿化带区域恢复绿植。换热站厂区地面硬质化,厂内不能有裸露地面。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梅里斯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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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2025-08-25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生态环境局
10
黑齐工商梅食许准字(2022)第161号
新标准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申请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2-09-06
2027-09-05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黑0208民初507号
被告
-
--
对起诉人讷河市奕泽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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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2)黑02民终190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W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W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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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3
其他
(2021)黑02民终354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T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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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4
其他
(2021)黑0208民初100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
被告齐齐哈尔九州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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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5
合同纠纷
(2021)黑0208民初943号
原告
原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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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6
其他
(2021)黑0208民初20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T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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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7
其他
(2021)黑0208民初6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1-06-29
8
其他
(2021)黑0208民初161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巨能齐齐哈尔梅里斯天然气有限公司
被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37460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5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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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9
合同纠纷
(2020)黑0208民初941号
被告
原告:
张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23014.8
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37元由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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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10
其他
(2020)黑0208民初691号
原告
原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16671.9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2018-2020年度供热费1667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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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H某某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2020-12-2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H某某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2020-09-08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1)黑0208民初939号
原告
原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2021-12-08
2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1)黑0208民初959号
原告
原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2021-09-14
3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0)黑0208民初622号
原告
原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2020-12-10
4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黑0208民初691号
原告
原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2020-10-26
5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0)黑0208民初627号
原告
原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2020-09-15
6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0)黑0208民初53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2020-09-15
7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0)黑0208民初628号
原告
原告:
齐齐哈尔九洲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2020-09-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