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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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闽0824民初230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武平县仙乐陵园有限公司,Z某某 | 33379 |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F某某工程款33379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F某某、被告Z某某各负担1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03 |
2 | 其他 | (2015)武执审字第50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并由武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5-11-06 |
3 | 其他 | (2015)武执审字第50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并由武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5-11-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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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 | 被告 | -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