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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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乌房资许准(2023)020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二级资质 | 2023-03-06 | 2026-03-06 |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
2 | 2019第(8632) | 许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8-01-10 | 2099-12-31 |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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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新0103民初8077号 | 被告 | 原告: 乌鲁木齐群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群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乌鲁木齐群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群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2-03 |
2 | 其他 | (2022)新0103民初1981号 | 被告 | 被告: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曹**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曹**林负担。 ...更多 | 2022-12-30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新01民终739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5.66元,由P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4-24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新0104民初1173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9-18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新0102民初97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G某某 被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恒香园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 | 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恒香苑X栋X层X室的房屋归原告L某某、G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075.40元(原告L某某、G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恒香园业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9 |
6 | 其他 | (2019)新0105行初39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G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10000 | 撤销第三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乌房管【2015】21号《关于注销L某某、G某某2012XXXXX2、20××X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L某某、G某某已预交),由第三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09 |
7 | 合同纠纷 | (2019)新0103民初1659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378433.6 | 一、驳回原告P某某要求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恒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恢复乌鲁木齐市克西路恒昌·恒业花园小区6栋2号商铺内部结构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P某某要求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恒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连拆带恢复2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P某某要求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恒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租户装修、营业、人员损失59368.9元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恒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暖气费及物业费4154.7元;
五、驳回原告P某某要求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恒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1538.5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款项4154.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P某某付清,逾期不予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85062.1元,实际给付标的4154.7元,占争议标的2.25%,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62元(原告P某某已预交),由原告P某某负担1955.61元,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恒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5-13 |
8 | 其他 | (2017)新01行再1号 | 第三人 | - | -- | 一、撤销本院(2015)乌中行终字第136号行政判决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 | 2018-09-29 |
9 | 追偿权纠纷 | (2017)新0103民初8589号 | 原告 | 原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 | 41845 | 准许原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6.13元(原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9-27 |
10 | 其他 | (2016)新行申24号 | 第三人 | - | -- | 本案指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 2016-10-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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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新0104民初15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2 | -- | (2024)新0104民初15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3 | 排除妨害纠纷 | (2022)新01民终739号 | 第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