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邢鹰
91650000228738140R
30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北路3999号阳光恒昌商务公园C座12层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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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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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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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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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乌房资许准(2023)020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级资质
2023-03-06
2026-03-06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
2019第(8632)
新标准
许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8-01-10
2099-12-31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新0103民初8077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群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群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乌鲁木齐群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群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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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3
2
其他
(2022)新0103民初1981号
被告
被告: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曹**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曹**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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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2)新01民终739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5.66元,由P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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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新0104民初1173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1-09-18
5
物权保护纠纷
(2021)新0102民初97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G某某
被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恒香园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恒香苑X栋X层X室的房屋归原告L某某、G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075.40元(原告L某某、G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恒香园业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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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6
其他
(2019)新0105行初39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G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10000
撤销第三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乌房管【2015】21号《关于注销L某某、G某某2012XXXXX2、20××X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L某某、G某某已预交),由第三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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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7
合同纠纷
(2019)新0103民初1659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378433.6
一、驳回原告P某某要求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恒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恢复乌鲁木齐市克西路恒昌·恒业花园小区6栋2号商铺内部结构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P某某要求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恒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连拆带恢复2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P某某要求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恒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租户装修、营业、人员损失59368.9元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恒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暖气费及物业费4154.7元; 五、驳回原告P某某要求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恒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1538.5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款项4154.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P某某付清,逾期不予履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85062.1元,实际给付标的4154.7元,占争议标的2.25%,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62元(原告P某某已预交),由原告P某某负担1955.61元,被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恒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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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8
其他
(2017)新01行再1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本院(2015)乌中行终字第136号行政判决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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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9
追偿权纠纷
(2017)新0103民初8589号
原告
原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
41845
准许原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6.13元(原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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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10
其他
(2016)新行申24号
第三人
-
--
本案指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6-10-1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0104民初15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2
--
(2024)新0104民初15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阳光恒昌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3
排除妨害纠纷
(2022)新01民终739号
第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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