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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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230号 | 第三人 | - | -- | -- | 2015-05-29 |
2 | 劳动争议 |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W某某新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的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3-17 |
3 | 劳动争议 |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3147 | 一、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L某某与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31日解除;
三、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L某某二倍工资差额3147元;
四、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上诉人L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五、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上诉人L某某支付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3-17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W某某新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的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3-08-20 |
5 | 劳动争议 |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3号 | 其他 | - | -- | -- | 2013-08-20 |
6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2号 | 被上诉人 | - | 3147 | 一、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L某某与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31日解除;
三、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L某某二倍工资差额3147元;
四、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上诉人L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五、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上诉人L某某支付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3-08-20 |
7 | 劳动争议 | (2013)武民一初字第1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3100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8月3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二倍工资差额3100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 |
8 | 劳动争议 |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3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9 | 劳动争议 |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1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10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1号 | 被上诉人 | - | 1500 | 一、维持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T某某支付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7月26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
四、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T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的执行。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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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武民一初字第757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Z某某,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 2014-09-26 | |
2 | 劳动争议 | 13民四终字5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8-05 | |
3 | 劳动争议 | 13民四终字5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8-05 | |
4 | 劳动争议 | 13民四终字53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8-05 | |
5 | 劳动争议 | 13民四终字51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8-05 | |
6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4号 | 被上诉人 | -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6-07 | |
7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3号 | 被上诉人 | -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6-07 | |
8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2号 | 被上诉人 | -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