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陈雷
914501007821334135
3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华侨投资区武华大道370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230号
第三人
-
--
--
2015-05-29
2
劳动争议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W某某新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的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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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3
劳动争议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3147
一、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L某某与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31日解除; 三、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L某某二倍工资差额3147元; 四、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上诉人L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五、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上诉人L某某支付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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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W某某新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的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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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5
劳动争议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3号
其他
-
--
--
2013-08-20
6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2号
被上诉人
-
3147
一、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L某某与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31日解除; 三、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L某某二倍工资差额3147元; 四、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上诉人L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五、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上诉人L某某支付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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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7
劳动争议
(2013)武民一初字第1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3100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8月3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W某某二倍工资差额3100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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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劳动争议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
9
劳动争议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
10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1号
被上诉人
-
1500
一、维持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T某某支付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7月26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 四、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T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的执行。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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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4)武民一初字第757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Z某某,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2014-09-26
2
劳动争议
13民四终字5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08-05
3
劳动争议
13民四终字5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08-05
4
劳动争议
13民四终字5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08-05
5
劳动争议
13民四终字5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广西安固通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08-05
6
劳动合同纠纷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2号
被上诉人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06-07
7
劳动合同纠纷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4号
被上诉人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06-07
8
劳动合同纠纷
(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53号
被上诉人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06-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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