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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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辽03民终3574号 | 其他 | - | 827909.01 | 一、维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3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变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3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某、杨某606629.36元;卜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某、杨某209876.4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公司承担855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李某某、杨某承担2850.8元,应予退还原告11403.2元。由被告卜某某承担285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5元,由上诉人某公司承担9572元,由被上诉人卜某某承担23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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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2023)辽03民终3574号 | 上诉人 |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3 | |
2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2023)辽0303民初125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Y某某 被告: 鞍山金润商贸有限公司,B某某,B某某,J某某,S某某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