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金润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包大力
91210303MA0U3B8P67
1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183号建筑材料市场三区252、254、256、248、25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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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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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辽03民终3574号
其他
-
827909.01
一、维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3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变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3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某、杨某606629.36元;卜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某、杨某209876.4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公司承担855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李某某、杨某承担2850.8元,应予退还原告11403.2元。由被告卜某某承担285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5元,由上诉人某公司承担9572元,由被上诉人卜某某承担23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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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2023)辽03民终3574号
上诉人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3
2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2023)辽0303民初125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Y某某
被告:
鞍山金润商贸有限公司,B某某,B某某,J某某,S某某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3-04-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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