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郑永周
913302127342422875
5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700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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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甬鄞特殊工时许﹝2022﹞第787号
新标准
330212221212806167237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2022-12-13
2099-12-31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330212191017113738571
新标准
关于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2019-10-23
2099-12-31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330212210105889196457
新标准
330212210105889196457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2021-01-06
2099-12-31
宁波人社业务协同平台1
4
330212200707724956473
新标准
330212200707724956473
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7-07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5)甬海西民初字第230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
111902
一、被告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F某某浙B×××××车辆损失110472元;该款被告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661元,由被告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509元。评估费1430元,由被告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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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225民初71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H某某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4-03-22
2
合同纠纷
(2016)浙0212民初8807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09-29
3
--
(2015)甬海西民初字第00230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5-1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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