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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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特殊工时许﹝2022﹞第787号 | 330212221212806167237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2022-12-13 | 2099-12-31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330212191017113738571 | 无 | 关于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2019-10-23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 | 330212210105889196457 | 330212210105889196457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2021-01-06 | 2099-12-31 | 宁波人社业务协同平台1 | |
4 | 330212200707724956473 | 330212200707724956473 | 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7-07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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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甬海西民初字第230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 | 111902 | 一、被告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F某某浙B×××××车辆损失110472元;该款被告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661元,由被告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509元。评估费1430元,由被告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2-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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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225民初71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H某某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3-22 | |
2 | 合同纠纷 | (2016)浙0212民初8807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6-09-29 | |
3 | -- | (2015)甬海西民初字第00230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宁波元通宝通汽车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5-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