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客运汽车站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王勇
91370784165666820X
216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和平东路6号(马家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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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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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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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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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该当事人超额收取站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
1、责令停止价格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0000元。
20000
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5-23
安市监行处字〔2022〕015号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0784民初4379号
被告
被告:
安丘汽车站
96519.63
一、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M某某医疗费96519.63元; 二、原告M某某赔偿被告L某某评估费、车损共计3043.50元; 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L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M某某负担3551元,被告L某某负担849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反诉费2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8元,被告L某某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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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0784民初4379号
被申请人
-
--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安丘汽车站名下的鲁VA××××号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M某某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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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3
劳动争议
(2020)鲁0784民初978号
原告
原告:
安丘汽车站
被告:
D某某
22963.4
一、原告安丘汽车站支付被告D某某工资差额2963.40元,返还被告D某某上岗培训费20000元,共计2296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丘汽车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丘汽车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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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4
劳动争议
(2020)鲁0784民初986号
原告
原告:
安丘汽车站
被告:
W某某
20874.2
一、原告安丘汽车站支付被告W某某工资差额874.20元,返还被告W某某上岗培训费20000元,共计2087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丘汽车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丘汽车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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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5
劳动争议
(2020)鲁0784民初985号
原告
原告:
安丘汽车站
21603.2
一、原告安丘汽车站支付被告W某某工资差额1603.20元,返还被告W某某上岗培训费20000元,共计2160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丘汽车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丘汽车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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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6
劳动争议
(2020)鲁0784民初984号
原告
原告:
安丘汽车站
被告:
F某某
20000
一、原告安丘汽车站返还被告F某某上岗培训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丘汽车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丘汽车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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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7
劳动争议
(2020)鲁0784民初982号
原告
原告:
安丘汽车站
被告:
L某某
22632.8
一、原告安丘汽车站返还被告L某某上岗培训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安丘汽车站无需支付被告L某某工资差额2632.80元; 三、驳回原告安丘汽车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丘汽车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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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8
劳动争议
(2019)鲁07民终740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丘汽车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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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9
劳动争议
(2019)鲁0784民初2171号
原告
原告:
安丘汽车站
被告:
L某某
8874.2
一、原告安丘汽车站支付被告L某某工资差额874.2元,返还上岗培训费8000元,以上共计887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丘汽车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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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10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鲁0784民初1600号
被告
原告:
安丘市畅达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安丘汽车站
12000
确认被告安丘汽车站不是原告安丘市畅达燃气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享有原告安丘市畅达燃气有限公司45%的股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安丘汽车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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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0784民初4379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L某某,安丘汽车站
安丘市人民法院
2021-08-25
2
劳动争议
--
原告
原告:
安丘汽车站
被告:
L某某
安丘市人民法院
2019-05-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