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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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任何处罚 | 警告金额为万元 | --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6-03-28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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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5)江安执字第26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2015)10号仲裁裁决书第二、三、四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6-09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江安民初字第72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H某某,江安长江公路大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7642.25 | 一、由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因近亲属Z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97642.25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2元,由原告Z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2851元,被告H某某负担2851元;该款五原告已预交2851元,被告H某某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17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江安民初字第71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H某某,江安长江公路大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5594.94 | 一、由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因近亲属Z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95594.94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5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2628元,被告H某某负担2627元;该款四原告已预交2628元,被告H某某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