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长江公路大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牛力
91511523749617651D
3515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龙君庙(原天府茶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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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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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无任何处罚
其他
警告金额为万元
--
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03-28
--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5)江安执字第26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2015)10号仲裁裁决书第二、三、四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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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9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江安民初字第72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H某某,江安长江公路大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7642.25
一、由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因近亲属Z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97642.25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2元,由原告Z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2851元,被告H某某负担2851元;该款五原告已预交2851元,被告H某某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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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江安民初字第71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H某某,江安长江公路大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5594.94
一、由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因近亲属Z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95594.94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5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2628元,被告H某某负担2627元;该款四原告已预交2628元,被告H某某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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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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