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兴裕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郭子阳
9136080270578639XL
500万元人民币
-
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专业市场B-05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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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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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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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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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802执2787号
申请人
-
--
终结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1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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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2
其他
(2017)沪01民终5039号
上诉人
-
84360
准许上诉人吉安市兴裕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9元,减半收取计954.50元,由上诉人吉安市兴裕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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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1民终5039号
上诉人
-
84360
准许上诉人吉安市兴裕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9元,减半收取计954.50元,由上诉人吉安市兴裕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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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15民初67105号
原告
原告:
吉安市兴裕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凯骞(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84360
驳回原告吉安市兴裕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9元,减半收取计954.50元,由原告吉安市兴裕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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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15民初67105号
原告
原告:
吉安市兴裕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凯骞(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11-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