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明辉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马建明
91652827710802825A
189.72万元人民币
-
新疆巴州和静县和静镇文化路(建设局办公楼二楼)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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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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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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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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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新2827民初113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西里艾里阿不力米提,A某某,海里且M某某
被告:
L某某,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静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工程队
112000
一、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原告Y某某、西里艾里阿不力米提、A某某、海里且M某某经济损失共计22397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和静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工程队赔偿原告Y某某、西里艾里阿不力米提、A某某、海里且M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7549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笔款项中的11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6.32元,减半收取3888.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等四人负担291.16元,由被告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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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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